推荐公告
|
|
|
|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
|
|
|
政府采购监管权旁落为哪般之一:依法创新才是推动政采改革的正途
|
发布时间: 2017-05-22 |
“政府采购监管权旁落为哪般”专题报道之一 \r\n \r\n 依法创新才是推动政采改革的正途 \r\n \r\n 当下,全国少数地方正在进行以建设“大一统”招投标交易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体制改革,将集中采购机构简单视为招投标工具并入“四合一”平台,甚至个别地方还建立了多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将本应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监管权纳入其中。如果任由这种势头继续下去,推行十余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或将面临空前挑战! \r\n \r\n 在这些地方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将政府采购监管职权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的做法在各地有扩大化趋势。此种强势做法剥夺了《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权,盲目追求集约效果,片面强调规模成绩,应当缓行。 \r\n \r\n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无视十余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绩,必将大大降低政府采购的执行效率,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长期规划和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 \r\n \r\n 无论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角度,还是结合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进程,抑或是为达到反腐倡廉的招投标体制创新的目标而言,此种情形均应被禁止。 \r\n \r\n 政府采购监管职权从财政部门剥离强行割裂了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全链条监管。《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r\n \r\n 在多年的政府采购监管实践中,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财政部门围绕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改进和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体系。同时,审计、监察部门也依靠各自优势,建立了政府采购监督协作机制。当前,以财政监督为主,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r\n \r\n 在此背景下,少数地方另起炉灶组建统一监管平台兼并政府采购的监管权,不能不说是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全流程的监管割裂,势必会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链条断裂,而制度的漏洞可能还会危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r\n \r\n 将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构纳入新的统一监管平台对实现政府采购的源头防腐无益。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纵观各地对招投标制度的改革模式,在构建统一平台之外,甚至还着眼于组建“大一统”的统一监管平台。 \r\n \r\n 但是对政府采购来说,统一监管平台下辖操作机构的监督管理模式与采购操作机制 “监督-操作-执行”相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原则相悖,两种机构重叠将成为发挥“运动员”和“裁判员”各自角色功能的最大障碍。 \r\n \r\n 也就是说,新的“管采不分”势必会为各种不规范行为提供孕育的土壤,导致机构形同虚设,政府采购源头防腐的工作目标也可能成为海市蜃楼般的空中楼阁。 \r\n \r\n 将已经实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必然会加大现行单一化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与多元化的公共交易管理机制之间的矛盾,造成不同部门之间监管职能的混乱,与有关部门设立统一监管平台形成部门相互制约机制以及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的目标背道而驰。 \r\n \r\n 依法主动监管是解决政府采购监管职权旁落、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标和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盲目将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的做法固然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 \r\n \r\n 毋庸置疑,未来政府采购监管方式和监管模式必须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进行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r\n \r\n 目前,各地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进行着创新尝试,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越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环境下,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行为就越应该坚持。各级财政部门务必以法律为依据,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事实为后盾,依法主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管。因为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权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r\n \r\n 经过十余年的改革探索,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箭已越来越明确地指向“公开、公平、公正”的靶心。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法律积极、主动地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为实现包括源头防腐在内的多项目标持续努力。惟有以积极主动监管的理念继续助推此项改革的进程,才有助于政府采购各项目标的实现。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