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r\n \r\n 12年前,深圳市在全国最早出台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8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的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r\n \r\n “根据现行规定,政府采购由评审专家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责任,今后将实行‘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全面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廉洁。”深圳市法制办主任王璞称,深圳市政府采购总体运行良好,但也部分存在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等问题,因此修订草案主要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价格等方面进行重新规定。 \r\n \r\n 同时,为了全面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廉洁,在明确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任的同时,严格规范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r\n \r\n 修订草案还新增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面的内容。凡是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r\n \r\n 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与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擅自增设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或者增加审批程序、条件的;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串通或内定中标的,采购结果无效。 \r\n \r\n 据了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将分别建立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诚信档案。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将被曝光,诚信守法的则予以奖励。此外,还将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代表等担任监督员。(作者:南报)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