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负责人将受到处分。 \r\n \r\n 市机关事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共机构是指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机构,如各级政府机关,商业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根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公共机构将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r\n \r\n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作者:夏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