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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明确采购人为第一验收责任人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以项目验收为突破口 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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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工作规程(试行)》收到良好效果。图为荆门市财政局2011年春节集训动员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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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通过降低配置、私下调换产品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被曝光后反过来栽赃其他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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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应如何对这些现象说“不”,拒绝“背黑锅”呢?去年下半年,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印发了《荆门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以项目验收为突破口,通过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做法,对其他兄弟省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规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将近10个月过去了,《规程》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拨通了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荆门市采购办”)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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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采购人担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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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即使将采购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执行,采购人作为最终用户,也应该对整个政府采购过程进行把关。”荆门市采购办主任黎清华说,在以往的采购过程中,发现一些采购单位的项目经办人与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相互勾结。这种现象不但有损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不良后果,还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此,《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为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管是自己组织验收,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以及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都应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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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如何督促采购人当好第一责任人的问题,《规程》进一步明确“验收报告(单)是支付采购价款的必要文件”,这就意味着采购项目无验收报告(单),国库将不支付相关款项。“无验收报告(单)不支付的威慑力还是挺大的。”黎清华介绍说,《规程》印发后,大部分采购人改变了项目验收与自己无关的想法,开始重视并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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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质检部门免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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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悉,《规程》将采购项目验收分为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两种形式:自行组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和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的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受到质疑投诉的采购项目、社会普遍关注及影响面较大的采购项目、大型和复杂的采购项目等5种情形,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人及相关专家联合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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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除了组织相关专家须由采购人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外,作为扩大工作范围的一次尝试,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免费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进行检测。”黎清华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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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经过有关部门的多方协调和荆门市采购办的努力,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非常乐意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专业第三方的加入为该市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也得到了广大采购人的一致好评。“这也是采购人支持验收的重要原因之一。”黎清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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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供应商建档累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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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规范验收行为,明确相关各方在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中的职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程》明确规定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各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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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比如,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政府采购台账,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且必须与实物样品一致,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和服务标准质量等负责;财政、监察、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验收情况以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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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介绍,《规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验收时,应建立供应商资质档案,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管理,同时应建立采购人回访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我们将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对他们进行评价,供应商‘信用’等级高者,在参加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投标时将得到优先考虑或加分。”黎清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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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规程》只是试行办法。经过将近一年的实践与探索,荆门市采购办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下一步,他们将出台正式文件。届时,该市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黎 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