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这是日前开始施行的《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 \r\n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r\n 根据《办法》,公共机构未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作者:袁瑞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