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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采购方式变更不能成为供应商“庇护伞”


 发布时间: 2017-05-22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政府采购就有可能变成指定供应商行为的庇护伞。”谈起在个别项目的采购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临时要求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西藏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副处长李却巴表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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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确,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个别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种种原因提出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由于政府采购涉及的范围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对于这些项目,监管部门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的合理性,这就需要他们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更改理由。“但个别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偏偏喜欢钻更改采购方式需要充分理由的空子,借机暗箱操作,规避监管。今年,我们将会重点查处这类问题。”提起变更采购方式的风险时,李却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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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控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这道闸口,最大程度上避免采购人随意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西藏采购办特别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条件作了精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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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方式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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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细化规定的第一步就是明确变更范围。“明确变更范围可以大大减少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任意性并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当初制定《暂行办法》的初衷,李却巴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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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西藏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主要是针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划定的范围内,项目要变更采购方式,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现在,西藏采购办暂时还不受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主要是因为这些项目的专业性太强。当然,这项工作会是我们下一步的目标。”巴桑德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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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五种采购方式。为了进一步规范变更采购方式的行为,西藏采购办逐一圈定了上述五种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的条件。“这样一来,只有符合对应采购方式的申报项目,我们才予以受理。” 李却巴说。据了解,西藏采购办在接到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会对每个申请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和市场调研,同时在媒体上公示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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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方式变更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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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需要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均应由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具有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直接向西藏采购办提交书面申请--这是《暂行办法》中对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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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申请后,西藏采购办将进一步对项目进行调研核实,结果会有两种:对于申请情况属实的项目,西藏采购办将对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作出书面批复,并监督采购单位按批复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对于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依据不明确的项目,西藏采购办会直接将申请退回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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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却巴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2011年是执行《暂行规定》的第一年,西藏采购办希望区本级的执行效果能辐射整个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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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足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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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在制定《暂行办法》之初,还有一种现象加大了西藏采购办严格监管变更采购方式的决心。“项目废标后,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越发频繁。”李却巴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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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截止到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是导致项目废标的常见原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统一要求在废标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李却巴说,废标只是第一步,对于废标后应当怎样处理,经过西藏采购办的认真研究,决定将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项目,同意这类项目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采购。第二类是因为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常理的情况,将予以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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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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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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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西藏采购办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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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的供应商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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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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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应需要提供符合法律条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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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西藏采购办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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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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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货物或服务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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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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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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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要提供符合法律条款的理由。同时,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或因采购单位无故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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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西藏采购办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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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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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了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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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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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要提供符合法律条款的理由。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按照程序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示;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要提供能够有效体现“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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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经西藏采购办批准,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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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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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西藏采购办按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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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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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采购过程中存在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杜子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