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西藏自治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一个神奇而又美丽的地方,也是令无数人向往的地方。在这片土地上,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热爱自己的工作,以做好服务为己任,保障每一分钱的财政支出都用到实处。他们就是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全体工作人员。地处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上,西藏自治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什么特点?与其他省市相比,又有哪些不同……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报特就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专题报道,与读者共享。 \r\n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立在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二者的关系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共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具体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有2名。但令人感到惊叹的是,2001年时仅有2600万元政府采购规模的西藏,在2010年竟取得了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8.38亿元的好成绩。也许,不足30亿元的年政府采购规模在全国各省市排行榜中并不靠前,但对西藏自己而言,却是一个值得骄傲的数据。 \r\n 据了解,位于平均海拔达4000米的青藏高原上的西藏,由于地理、历史和交通等原因,长期以农牧业为主,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生产力水平也相对低下,因此政府采购规模一直不高。 \r\n “直到近些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以及旅游业的日渐兴起,西藏城乡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经历了一次新的崛起。为了跟上新形势,西藏的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一次大的改革。”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西藏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副处长李却巴介绍说。 \r\n 政府采购规模节节攀升 \r\n 采购规模是考核政府采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指标。“西藏的政府采购规模与其他兄弟省市不能相提并论,但我们还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扩大采购规模。因为我们深知,没有规模勿论成效,没有节节攀升的采购总额,就谈不上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提起西藏的政府采购规模,李却巴感触颇深。 \r\n 据介绍,2007年,西藏的政府采购规模已经攀升到10亿元,相比2001年,增长了近40倍,共累计节约资金1亿多元。这一年,对自治区的采购规模而言,是发生质变的一个新起点。2007年之后至今的这几年,西藏的政府采购规模进入了稳定快速的增长时期,从2007年的10亿元到2010年的28.38亿元,每年依然保持着接近30%的增长率。 \r\n 明确定义财政性资金 \r\n 要想扩大采购规模,首先就得明确政府采购资金的范围。先前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工作的李却巴,在2010年被调到国库处工作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西藏政府采购工作的自身特点以及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修改和完善了《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按照财政规范用语,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为了将这一规定贯彻落实,西藏采购办将这一定义写入了《工作规程》之中。 \r\n 这一做法让不少原本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的财政性资金回归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的范围不仅实现了提高全区政府采购规模的目标,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采购,可以确保国家拨款的每一分钱都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李却巴坚定地表示。 \r\n 好的想法是有了,但真正做起来,西藏采购办才体会到这项工作的难度。 \r\n “一些强势的采购单位不愿意服从管理,试图抵制政府采购工作;个别采购人甚至认为,政府采购纯粹就是‘多管闲事’,他们自己联系供应商更直接。”具体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巴桑德吉坦言,刚开始实施这一规定时,遇到的困难超出了想象。 \r\n 据了解,年轻的巴桑德吉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已超过5年,西藏采购办的工作都要经她之手去落实。“每项新规定的推行之初,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的情况。我们必须多和采购人沟通,逐渐消除他们的误解,才能使工作顺畅起来。”她说。 \r\n 规范零星和自行采购行为 \r\n 除了明确财政性资金的定义外,西藏采购办还以规范零星采购作为增加政府采购规模的另一抓手。 \r\n 西藏采购办规定,从2011年开始,哪怕是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要先上报采购计划,经西藏采购办同意后方能采购。李却巴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零星采购和自行采购。“无论是哪种采购行为,使用的都是财政性资金,花的每一分钱都理应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r\n 据悉,在实际工作当中,采购人的执行力度还是比较理想的。巴桑德吉感慨地说:“现在,越来越多的采购人意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和它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所以他们都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主动申报采购计划。” \r\n采购方式变更不能成为供应商“庇护伞” \r\n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政府采购就有可能变成指定供应商行为的庇护伞。”谈起在个别项目的采购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临时要求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西藏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副处长李却巴表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变更。 \r\n 的确,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个别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种种原因提出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由于政府采购涉及的范围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对于这些项目,监管部门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的合理性,这就需要他们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更改理由。“但个别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偏偏喜欢钻更改采购方式需要充分理由的空子,借机暗箱操作,规避监管。今年,我们将会重点查处这类问题。”提起变更采购方式的风险时,李却巴说。 \r\n 为了严控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这道闸口,最大程度上避免采购人随意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西藏采购办特别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条件作了精细化的规定。 \r\n 明确方式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r\n 精细化规定的第一步就是明确变更范围。“明确变更范围可以大大减少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任意性并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当初制定《暂行办法》的初衷,李却巴解释说。 \r\n 据了解,目前,西藏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主要是针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划定的范围内,项目要变更采购方式,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现在,西藏采购办暂时还不受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主要是因为这些项目的专业性太强。当然,这项工作会是我们下一步的目标。”巴桑德吉说。 \r\n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五种采购方式。为了进一步规范变更采购方式的行为,西藏采购办逐一圈定了上述五种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的条件。“这样一来,只有符合对应采购方式的申报项目,我们才予以受理。” 李却巴说。据了解,西藏采购办在接到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会对每个申请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和市场调研,同时在媒体上公示变更信息。(作者:杜子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