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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准入及延续变更程序


 发布时间: 2017-05-22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出台《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硬件设施以及从业人员资格几项指标分别作出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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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细化了财政部相关规定,对辽宁省乙级代理机构的申报延续要求更为细致。《办法》规定了乙级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拥有100平方米以上固定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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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格的延续与变更方面,《办法》中的2条规定值得注意。一是《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二是最近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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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办法》还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加以规定,包括警告、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等。(作者:赵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