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如同一把尺子,不管谁来采购,都要用这把尺子去量。日常监管工作的成效多数在事后才能发挥,而标准则可以供事前对照来防范问题的产生。政府采购应确立统一的采购标准。有了标准,依法行政才有法可依,否则采购中的“依法行政”只能是盲人摸象,最后难免沦为随意采购,造成不良影响。 \r\n\r\n 近期,媒体接连曝光一些地方离谱的天价政府采购问题,这样的采购问题集中出现不是巧合,恰恰反应了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这样离谱采购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采购中的监管缺位,一是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这里主要谈谈采购标准问题。 \r\n 政府采购应维护公共利益 \r\n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r\n 这里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公共支出行为,管理好纳税人的税金形成的公共资金;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让采购交易在阳光下运行,避免腐败的滋生。所以,政府采购最根源的出发点是服务于社会和公民,在服务过程中,尽量少花纳税人的钱,办更多服务于社会的事。那么采购所体现的一个理念就应该是节约资源、服务于民。在今天,节约不仅是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更应该是政府向全社会倡导的一个理念。所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遵循节约原则,而不是打着工作需要的旗号,以采购为借口,随意支配甚至浪费、滥用纳税人的钱,堂而皇之地谋取个人的私利。 \r\n 法定采购标准缺失造成弊端 \r\n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采购标准的明确规定。涉及这一内容的,有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和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r\n 第六条关于预算的规定没有更详细的内容。第八条属于限额标准,也没有确定采购的具体标准。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定标准的缺失。 \r\n 法律的缺位等于给权力让位,导致政府采购政策在执行中出现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媒体曝光的iPod4当作U盘问题,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当采购部门是监管部门自己时,又由谁来监管?因为按照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当财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时,问题如何解决?所以这里不仅是监管问题,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我们缺乏一个采购的标准。标准如同一把尺子,不管谁来采购,都要用这把尺子去量,监管更多的是事后的,而标准则是事前就要对照的。要防患于未然,首先应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了统一的标准,就是财政部门自己监管自己的采购,也一样要遵循这个标准,不能越雷池一步。有了标准,依法行政才有法可依,否则采购中的“依法行政”只能是盲人摸象,实际上无法可依,最后必将成为随意的采购;大材小用的采购;权为己用的采购。 \r\n 没有标准的采购,造成巨大的浪费。没有公开的标准,就会出现私下的自设标准。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就可以打着工作需要的名义,随意设定采购标准,对于明显超出工作需要的采购也有堂皇的理由来解释。由于对物品的价格范围和使用年限都没有规定,采购人就自行设定标准,于是,节约、实用的原则被抛到一边,资金充裕的单位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情况下出现天价离谱的采购并不奇怪,从而造成巨大的浪费。 \r\n 没有标准的采购,造成采购效率的低下。众所周知,目前的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之内,由集采中心统一执行,各个监管及配合部门也容易协调工作,按照程序一次完成。但在集采之外的分散采购,则是一个采购,一个标准,一次独立的采购操作程序。采购人员重复操作采购程序,造成无数个重复劳动,也增加了监管部门及其他配合部门的大量重复工作,直接导致采购效率的低下,还额外增加了很多采购费用。 \r\n 确立政府采购标准的必要性 \r\n 我国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标准,经常把原因归结为我国地域广、差别大,不好制定统一的标准,其实关键还是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的问题。 \r\n 制定标准是对权力的约束。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为了避免在采购中浪费、滥用采购资金,必须把采购限制在一个范围内,采购人只能在限制范围内采购,不能越雷池一步。采购标准使有权力的采购人使用采购权力时越过界限就一定会碰壁。 \r\n 制定标准提高采购的效率。有了采购标准,可以直接依据标准进行集中采购。不再是一个采购项目一个标准、一个项目进行一次单独的采购流程。有了采购标准,同类型的采购,就可以一次采购完毕,只走一次采购程序即可。比如一种采购,只需要招标一次,也给监管部门、操作机构节省大量时间及工作量,既提高采购效率,还可以减少大量的采购费用。 \r\n 制定标准维护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党政机关的铺张浪费之风广为社会各界所诟病,更招致普通百姓的强烈不满。既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我们党提倡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有的机关部门却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权为己用,利为己谋,采购不是为公共利益的服务,而是自己用来享受,造成一定不良影响。频频曝光的天价采购的现象于情于理根本就不应在党政部门出现,因此,为了维护政府的形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也更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政府采购应杜绝这些负面的现象。而只有制定采购标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股不正之风的兴起。 \r\n 综合考虑 确立政府采购标准 \r\n 政府采购标准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节约、实用。 \r\n 政府采购的出发点是服务于社会和公民,在服务过程中,应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少花纳税人的钱。当我们深刻理解采购的意义后,对于标准的设立应该是明确的,那就是采购标准确立的原则应该是“节约、实用”,通俗的说就是够用就行。因为,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部门或个人的私利。近日,国家关于公车的标准出台了新的标准,公车配备的标准和公车的总数量将有所下降,体现了政府采购应有的节约、实用的基本原则。 \r\n 应如何确立采购标准呢? \r\n 价格限额标准:价格限额标准(不是招标限额标准)是指某种采购物品的采购价格不能超过预先确定的标准价格。政府采购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采购对象的价格上限以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核心目的。目前问题出现最多的是价格限额问题,正在执行的各类采购标准中,价格也是主要内容。同一个采购对象,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地区之间的差异非常大,主要的原因是不同地区的财政资金支撑能力不同。所以,如何制定价格限额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价格标准的制定必须相应考虑不同的地区对价格的不同承受力。如何做到标准的区别对待,这是一个难题,也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在全国的标准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参考一些先行地区的做法,首先确立地方的价格限额标准。 \r\n 政策功能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标准中,也应该重视政策功能标准。所谓政策功能标准是指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引导扶持创新、节能等特殊性产品,使得需要扶持的产品得以在采购中优先采购。近几年,随着环保问题的关注程度的提高,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政府采购中的环保创新型产品,在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环保、节能、保护本国产品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要产生对政府采购预期的影响,就必须在采购标准上明确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才能落实节能、环保政策。(作者:吴曼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