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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应客观对待中国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中国欧盟商会日前发布了《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报告。与去年中国美国商会的白皮书相似,这份报告没有顾及客观事实,且戴着有色眼镜对中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和实践痛打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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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欧盟方面对中国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应客观对待中国政府采购并加强与中方的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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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中国政府采购并未歧视外国产品。在中国政府采购实践中,不但外国货没有受到歧视,而且由于我国有些部门和地方盲目追求洋货,在政府采购中反而存在排斥国货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曾于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中重申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的有关规定。可见,外国产品并没有受到歧视,反而受到优先采购的待遇。同时,由于我国官方尚未出台明确的国货标准,即使想歧视外国货,事实上也无法操作。而美国、欧盟的购买国货制度和实践将近百年,十分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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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中国政府采购的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近年来,中国政府的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由2005年的2927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000多亿元,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26.1%,资金节约率达11%。政府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且工程采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资金的构成日趋多元化,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采购项目已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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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出台以来,又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多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初步建立了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法律制度体系。2009年~2010年,国家发改委组织起草的《招标投标书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财政部组织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力争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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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采购规模的快速增长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备,中国的政府采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信息透明、操作规范、公平竞争的局面初步形成,广大国内外供应商同台竞技,为中国政府采购提供了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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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中国的政府采购国际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鉴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且存在条块分割严重等实际问题,中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而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恰恰可以有效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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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方面,中国坚守了承诺,于2007年年底正式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中国坚持认为,加入该协议是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和义务的重要环节,也希望尽快融入政府采购国际贸易体系。(作者: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吕汉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