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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仍是重中之重


 发布时间: 2017-05-22     

财政部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仍延续了往年的惯例,在第一项即提出“继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有人说,将扩范围、增规模列在第一项只是工作要点的传统格式而已,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心已逐渐转向政策功能的发挥以及对政府中心工作的保障上,扩范围、增规模已成过去式。它已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发展的“副产品”,只要抓住了“真正的重点”,规模和范围目标自然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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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政府采购一线的工作人员都十分清楚,政府采购规模仍是评价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展的一项硬指标。无论是财政资金的节约,还是政策功能的发挥,没有规模勿论成效,没有节节攀升的采购总额就谈不上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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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规模意味着影响力。任何一项制度改革的发展都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舆论支持,制度改革推进阻力会减少;反之,制度改革则要艰难许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推行仅仅十余年的新兴事物,需要正面的社会舆论支持。这就要用规模来表明政府采购自身在财政支出体制改革中的分量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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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有规模才有规模效应。作为我国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最大限度地提升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此前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分散采购中,事实证明其对财政资金的节约是有限的,商家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得他们给予零星采购较高的价格。集中采购实施之后,规模效应充分发挥,大量的集中采购行为使商品单价得到大幅度降低,最大限度地挤压出价格水分,让财政资金的节约效果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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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一个地区财政支出行为的规范力度。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尚在初级阶段,全面性和彻底性还未达到理想阶段,在各地的政府采购数据统计口径中,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即使使用了财政资金也一般不纳入统计范围。也就是说,某地政府采购规模大,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就多。政府采购由于拥有较于其他领域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外部监督和内部监控十分严格,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几乎等同于规范操作、依法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化程度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力度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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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说,规模作为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第一项,既不是形式主义,也不是惯用做法,而是受其在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切切实实的作用和地位影响。比照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普遍占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的标准,可以肯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扩范围、增规模都将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财政部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专题)(作者:琝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