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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政采项目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加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视,北京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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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充通知》在《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根据《补充通知》,北京市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作出的补充规定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市本级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方式分别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备案管理工作。三是独立分包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四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所有分包)合同签订工作后,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中需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档案资料和《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案情况说明》一并报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不再报送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五是采购人对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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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印发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该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档案应当保存的时限、保存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档案检查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