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意识有了提高和增强,但一些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伪造或编造虚假材料等不诚信现象发生。为此,全国各地采取新举措,这既是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举措。 \r\n \r\n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的规模可以占到该国GDP的10%左右。因此,政府采购市场是社会大市场的重要一块。而且,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体现的是政府意志,它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先行建立起一套信用体系,则将对我国整个国民信用体系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措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面临诸多问题,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难以在政府采购中发挥作用。 \r\n \r\n 如何建设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已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为此,本网记者就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进行剖析,期望可以使得广大读者对信用体系建设有一个新的认识。 \r\n 瓶颈所在: \r\n 供应商的诚信问题已成为突出问题 \r\n \r\n 目前,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的不正当竞争已经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主要表现在:一是提供伪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牟取中标或成交。伪造的材料有商务方面的,如业绩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等;也有技术方面的,如技术响应性资料。变造的材料主要是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对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进行变造。 \r\n \r\n 二是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很多,在实践中陪标的现象很普遍,特别是在工程招标中。陪标中有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约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内定中标人,也有关联供应商的共同参与。由于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和程序的简化,二个以上自然人设立多家公司,或者一家公司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对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而言,在接受投标时不查询工商资料很难发现他们之间的关系。 \r\n \r\n 三是在履约过程中,履约供应商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上述种种行为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而有效制止上述行为的措施就是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r\n 积极探索: \r\n 全国部分省市正将供应商信用体系引入政府采购领域 \r\n \r\n 上海市于2004年7月1日起试行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政府采购机构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该《办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同时规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情形将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但政府采购机构不是专门的征信机构,只有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才能发现供应商是否存在上述行为,而对供应商其他方面的诚信状况更是难以获取,这就很难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其信用程度。 \r\n \r\n 有些地方对供应商采取准入管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办法均规定供应商的资格包括“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条件,或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经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颁发《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还有些省市采取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供应商资格的认定条件与上述办法大同小异。 \r\n \r\n 近日,全国部分省市正尝试将信用评级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黑龙江省、河南省郑州市、上海市虹口区、辽宁省沈阳市都已经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企业信用报告制度。郑州市作为河南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在2008年就引入了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其中规定,对于报告显示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中标;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则从严控制此类企业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r\n 建议对策: \r\n 采取有效措施激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r\n 上海城市管理学院葛敏敏就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建立的措施提出,首先,制定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部门规章。财政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范全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办法应当细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之规定;确立供应商信用评价的基本指标;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奖惩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各地应当按照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供应库的管理。 \r\n \r\n 其次,确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报告使用制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作为供应商是否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在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中应当规定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重要因素,并根据信用等级而确定相应的分值。 \r\n \r\n 此外,建立供应商的信用奖惩机制。采购机构应当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和及时。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的监督检查,依据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对供应商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管理;根据供应商信用等级将供应商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供应商信用行为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的信用监管。 \r\n \r\n 当然,笔者认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道德教育也很重要。诚信是一种道德准则,而道德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来潜移默化。因此要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必须要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的各种宣传媒体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地对供应商进行诚信教育。 \r\n \r\n 笔者呼吁,希望今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激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着力打造政府采购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编辑/王日谭)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