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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供应商设七条“红线”违者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7-05-22     

  
\r\n  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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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七种情形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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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供应商有这七种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