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高了部分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其中照相机集中采购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1万元。 \r\n 根据《标准》,明后两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部门集中采购。产品方面,台式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等货物类项目,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等工程类项目,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等服务类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r\n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标准》明确,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以及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