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马海涛教授 \r\n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即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加入或是不加入,其性质不具有强迫性。《政府采购协议》中的规则仅对加入者适用。只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才能享受其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r\n 市场开放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实质的经济利益的问题。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不仅仅是市场开放的谈判,更多的是法律规则的调整和适应。从历史和长远的视角来看,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如此之快,是基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指导,法律体系的建设功不可没。而我们起草的这两部法律大量地参考和借鉴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和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应该说,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对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一定的政策基础。 \r\n 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和规则对我们国内的政府采购有非常好的推进作用。当然要结合国情,不能盲目的照搬。一方面,GPA要求市场开放的谈判,另一方面,如果国内的相关法律与政府采购协议基本原则、要求相违背的必须修改,要顺应国际规则。很显然,如果中国能尽快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话,势必会推动国内政府采购的改革。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希望尽快融入政府采购国际体系。 \r\n 然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政府采购市场非常庞大,但目前市场还不规范。国内还没有改革好,又要加入GPA,对外开放,把国内改革和国际开放同时进行,不仅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压力比较大,而且对于国内企业来说面临的国际化市场竞争压力也比较大。处理不好,会导致本国经济受到重大影响。可以说,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一把“双刃剑”。那么,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呢? \r\n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马海涛教授和山东财政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王爱君教授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提交的论文中指出: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需做好两方面准备:一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为目标导向,研究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二是做好中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与GPA框架的衔接。 \r\n 确立价值取向,既是研究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对策的逻辑起点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又是中国政府采购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价值目标表述为: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2、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价值目标;4、增加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5、加强宏观经济调控;6、保护环境,进行绿色采购;7、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保护民族产业,促进自主创新等。但这些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使用价值与节约资金的冲突、采购国货与追求价值的冲突以及保护民族产业与公平公正的冲突等等。那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价值目标? \r\n \r\n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本国的弱势产业会面临冲击,如不采取措施,则本国产业安全将面临严峻考验。而产业发展和产业安全在任何时候、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指定对内、外经济政策的核心目标和依据。两位教授指出:我们的立场是坚持为中国的产业安全采取WTO和GPA规则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并在此立场下将政府采购的政策重点放在培育和提高国内主导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上,通过采购国货扶持国内产业的发展。 \r\n 在谈到如何做好中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与GPA框架的衔接这一问题上,两位教授还指出:首先,要完善和调整中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中国现行的的《政府采购法》还存在不足,该法在许多政府采购活动领域仍存在法律真空。例如:网上采购方式未列入;该法的某些概念界定不够完整和准确,我们应多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中一些好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其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这其中涉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再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建议设置专司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授权从事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交办的大中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最后,逐步采用现代化政府采购方式。(文/徐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