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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专家评审制度有待完善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整体发展的同时,专家评审的环境也得到了大力的改善,评标制度更加完善、评标过程更加规范。然而在专家的评审环境、评标制度得到一定改善的同时,隐藏于评审工作背后的诸如评审行为不规范、采购人干扰评标情况和暗箱操作等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审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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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评审专家在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评审专家制度的内容。为此,国家财政部、监察部联合颁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指出,评审专家必须以独立的身份,以科学、公正的立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然而实践中,因评标专家不公正评审引发的争议却很多,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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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就完善专家制度,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姚文胜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提交的论文中提出两点建议:1、规范专家评标。评标专家要在评标前集体讨论评标办法,统一评标口径,确定具体评标办法(必要时可请项目经办人或采购人介绍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同时要加大专家库数量,细分专家的评审专业,严格按程序选择专家,加强对专家工作的评议,专家库人员要不断更新,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地区轮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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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可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从而加强专家的独立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一是评审专家人员条件法定化,对组成专家组成成员人员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扩充专家库。三是明确专家的权力和义务。既要给予专家较大的自由和权力,也要让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其权责统一。四是加强专家日常管理制度。首先是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其次是改革现行的评审费发放制度,改变现行评审费一般根据评标专家地域来发放的情况,以专家考核制度为标准的发放方式。再次是加强监督和淘汰制度。让评标专家自觉接受监督,违反规定者用“禁入”制度将其及时淘汰。(文/王日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