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也作了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尊重和平等的原则下进行互动与融合催生公共采购新模式。这种模式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实践中,当前公共采购制度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业内十分关注两部条例的融合和互动的问题,对此,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法学博士、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黄冬如在第二届公共采购论坛上提交的论文中指出:两部条例要很好的融合和互动还需解决三大体制和机制问题。 \r\n 其一,衍生和融合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衍生和融合工程或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业主或招标人、采购人、集中机构、工程交易机构或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需求和程序规范、培训、监督和救济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r\n 其二,两部条例当事人性质、地位职能和试用范围要清晰界定。尤其对当前出现的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的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中心、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等要在法规中进行清晰明确界定。 \r\n 其三,逐步实现工程招投标、货物、服务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相统一的行为规范。四者都属于公共采购的一部分,都有廉洁、透明、竞争、规范等要求,应当在公共采购的统一原则下,根据当前实际,有效区分不同类别的采购模式,实现公共采购的新融合。(文/徐寜)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