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王淑杰 \r\n 当前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的整体环境是预算约束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也相当简单粗糙甚至敷衍塞责。存在预算编制不严谨,缺乏合理性、真实性;工作随意、无计划、预算约束软化等问题。 \r\n \r\n 近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王淑杰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建议:为防范政府预算申请者倾向于虚增预算的道德风险,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采购预算工作需要构建约束机制。她就具体执行办法方面,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r\n \r\n 1、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预算必须要实行“听证制”,以广泛接受各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采购人如果在预算执行中要求追加或调整预算的,财政部门必须要组织举行“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相关的专家、原来编制预算的人员等共同参与讨论,以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对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要由参与“听证”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否则,财政部门就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r\n \r\n 2、编好的采购预算在向人大、政府等部门报审之前,必须要接受专职预算审核人员的事前预审。采购预算的编制,既要照顾到一些部门的特殊性,向重点方面倾斜,又要体现出公平合理性,将一碗水端平,这就要求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必须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为此,对编制好的预算,在提交人大、政府等部门审议之前,必须要先行送交专职的预算编制审核机构或岗位进行逐部门、逐项目的预审,只有在预审通过后,才能提请政府和人大部门审议。 \r\n \r\n 3、采购项目的确定,必须要征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国有资源。由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国有资产都有统筹调配和科学配置职能,因此,对一些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需要采购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这些部门不需配置的,或能够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的,可不予批准采购,对确实需要通过重新购置方式配备的,也必须要从严控制其采购的规模,标准、档次等。 \r\n \r\n 4、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主动接受绩效评价人员的评价指导,以对其质量能起到促进和校验作用。面对众多的预算单位,复杂多变的情况,预算编制人员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编制出来的预算,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切实际的情况。因此,对预算的编制质量就需要通过“绩效评价”职能来给予验证,对不合理或不科学的指标分配方案,必须要调整到位,这样,通过“绩效评价”职能的制约,就能从源头上防范各种人情预算、不公平预算、低效预算的产生,就能达到制约和促进预算编制机构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的目的和效果。(文/王日谭)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