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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提高 拦住了谁


 发布时间: 2017-05-22     

61号令系列报道之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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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指出,准入门槛的提高反映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反映了经济发展以及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的机构间的竞争增加了,主要反映在注册资本的要求提高了。二是对代理机构的条件要求,更多地反映在代理能力上。这是这些年来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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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部长令,以下简称61号令)众望所归地提高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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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来说表现如下: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分别由原来的400万元和50万元调至500万元和100万元;对专职人员规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乙级和甲级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总数分别不得少于10人和30人;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即乙级和甲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和60%;增加了对申请甲级资格的业绩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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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准入门槛提高了,市场反应如何?记者就此随机采访了10家政府采购甲级或乙级代理机构,以及业内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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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准入门槛:市场反应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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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册资本的提高,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宋先生表示:“这很正常,代理机构注册资本达到必要的数额,也是它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之一。”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认为,代理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对抗风险、承担责任的能力,他认为新的准入门槛对规模较大的代理机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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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的办法还新增加了申请甲级机构资格的业绩要求,即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上,最近2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对此某代理机构老总表示:“我们算是规模较大的公司,有时候几个大型项目的成交额就能达到1亿元,但是对于小公司而言要想达到要求,还需要在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上做出一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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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增加的专职人员规模要求,除了1家受访代理机构的总经理对甲级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这一规定提出了异议,认为“有一定难度,有些甲级代理机构目前可能还达不到这个数目”之外,多数受访者认为,这不会对较有实力的代理机构造成太大影响,反而能将那些不具备相关能力的企业淘汰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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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顺为招标公司总经理钟志认为,准入门槛的提高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如果一些根本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公司也能轻易进入这个行业,必将导致政府采购代理水平的参差不齐,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因此,钟志认为,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提高准入门槛是应该的。对于广州顺为来说,注册资本、人员规模、人员素质和业绩要求都“不成问题”,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他们已经达到了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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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人员素质要求:更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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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外,市场上还存在其他招标代理资格:如建设部主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在申请甲级资格的业绩要求和在资格认定中考虑职称要求方面,借鉴了其他招标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的规定。事实上,相比较而言,61号令的代理机构资格条件要求并不算高,而是更加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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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受到广泛关注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方面,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乙级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甲级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此次修订取消了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历和“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方面的要求,规定:乙级机构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甲级机构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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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厉丽认为,对人员素质要求的改进,可以看出对代理机构管理细节上的完善。另外一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表示,符合31号令“中专以上学历”的要求对很多代理机构来说轻而易举,修改这项规定在他的意料之中。他同时认为:“31号令对高级职称的要求似乎有些苛刻,修订之后的人员素质的要求更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代理机构进行人员调配,而且也符合从业人员素质水平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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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可增加执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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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专家指出,代理机构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61号令对原规定的修改顺应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发展,是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和提高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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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指出,准入门槛的提高反映了2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反映了经济发展以及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的机构间的竞争增加了,主要反映在注册资本的要求提高了。二是对代理机构的条件要求,更多地反映在代理能力上。这是这些年来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例如61号令提出了对专职人员的数量要求,“专职人员的数量是能够实现代理能力的重要方面,一个代理机构即使人员很多,但如果是兼职人员居多,其代理能力仍然会有很大问题。”何红锋说。再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对公司实际代理能力的要求。“虽然从法律上讲,母子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应该一样,但现实中,由于我国人事劳动制度仍然处于改革中,母子公司的专职人员相同仍有可能,这样的规定很有现实意义。”何红锋评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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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自2006年3月1日财政部第31号令施行以来,截至2010年2月,全国甲级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为643家和2000家,仍有许多机构希望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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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31号令实施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扩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规模的需要,在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上要求较低,导致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且少数代理机构对资格不够重视。加上近年来代理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来那些过于原则和简单的规定,对在审批和认定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缺乏明确的处理依据和措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在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暴露出来。这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树立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事实上,对资格认定条件等方面需要明确和细化几乎成为业内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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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招标社区里,刚刚发布的61号令已经被广大网友热议,网友汉瓦对61号令中没有出现“政府采购执业人员”字样表示遗憾。有业内人士建议,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化管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希望今后能在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一环节植入这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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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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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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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1号令 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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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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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6条、第7条规定了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2种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方式。 取消了确认资格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全部采用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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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20条第1款 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6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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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20条第2款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7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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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10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9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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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相关规定 第10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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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相关规定 第11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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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21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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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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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22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21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15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4条第2项至第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1年以上,最近2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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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25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25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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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无相关规定 第22条第3款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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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无相关规定 第28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但第3项除外;(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本报记者 王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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