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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权利制衡


 发布时间: 2017-05-22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日前圆满落幕,政府集中采购的本质属性相关话题再次引起了与会人员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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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05年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基于“摆脱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色彩”、“解决集中采购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改革需求的矛盾”等原因,撤销了区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初江西省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撤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文件。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是什么角色?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之间权利应当怎样分配更加科学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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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此,广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认为,在现行的集中采购制度的框架下,集中采购只是以物理空间的形式集中,由于目前集中采购的文件是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两家在相互交流来完成,二者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所以集中采购的实质是形成了采购权力的分散。同样,分散采购采购也不能分散腐败。所谓的分散采购,只是采购在物理空间上形成了分散的形式,而本质却是权力的集中。另外,以市场主体身份出现的中介代理机构是执行实施机构,运行遵循市场逻辑,因此根本不可能对委托方及监管方形成制约制衡。所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说,现行的所谓部门集中和由市场中介代理执行实施的集中采购其本质依然是分散采购。我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也不能简单的交给市场来管理,市场只能做一些诸如,物业管理或者技术性的咨询等事物性质的工作,但是涉及到过程控中公共决策权利的应用还是要靠政府本身来决策。(文/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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