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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成员方对供应商质疑投诉机构的选择


 发布时间: 2017-05-22     

  《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 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规范成员方政府采购行为以促进各国政府采购市场开发,进而实现世界贸易更大程度自由化的诸边协议。GPA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目前共有14个缔约方,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协议。随着新提议的递交,中国加入GPA的进程加快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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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GPA中要求对供应商投诉处理做出了规定,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幸临教授认为, GPA第20条对成员国方的供应商质疑做出了规定“质疑应当由一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如一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应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应有规定下列内容的程序:(a)可在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前听取参加人的意见;(b)参加人可被代表和陪同;(c)参加人应可参加所有程序;(d)程序可公开进行;(e)意见或决定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关于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依据的说明;(f)证人可出席;(g)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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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幸临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表示,GPA成员国方可授权不具备独立性或没有确保程序公开规则的行政机构为一般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初审机构、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终审机构,要求供应商必须或允许供应商选择在向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提出质疑投诉前向一般行政机构提出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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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张幸临教授以公共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研究为主题,就GPA对成员方国内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不同模式的选择,与与会代表分享了她的研究成果。(文/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