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PGA谈判进程的推进,开出次级中央实体清单已是我国加入GPA协定的核心话题。过往GPA成员方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已形成不同的模式,且采取高门槛起点低和符合本国经济实力的公共政策例外规定。我国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应借鉴现有成员方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符合协议义务的出价。 \r\n 次级政府出价不仅要对承诺内容有准确把握,也要遵循我国加入GPA协定时应注重采取现代化谈判方式之策略。众所周知GPA协定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具体来说,一成员方通过谈判而获得的承诺待遇不自动惠及另一成员方,这样,成员方的基于GPA协定的政府采购利益需以“双边”谈判为基础。以“双边”为基础与成员方完全一对一的展开谈判,势必会造成谈判过程过于漫长,时间和精力消耗过多。只有利用利益相近原则将所需谈判国家分成不同类型展开谈判才能避免此问题。对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北庚教授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指出:次级中央实体GPA谈判方式可采取“复边”谈判方式。 \r\n 也就是说,将加入GPA协定时需要谈判的各成员方根据利益相近标准划分成若干不同类型国家,并根据对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承诺GPA协定所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进而选择同类型国家的一个典型国家进行谈判,并将谈判中作出的承诺以谈判方式拓展到同类国家。(文/徐寜)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