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高雄大学政治法律系副教授廖义铭 \r\n 政府采购,是一项跨越公部门与私部门的领域,并且,从公部门与私部门的不同立场和目标中,也对于政府采购的目标,出现不同的界定。来自公部门与私部门的不同参与责任,无论是产、官、学界,都希望翻转原本政府采购的法规管制与实务中,将政府采购的需求者与提供者视为敌对双方的现象,而将其转化合作的伙伴。 \r\n \r\n 目前,如何构建“公私协力”的政府采购机制,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建设的重要议题。据了解,早在2008年联合国就针对如何促使公私协力达到善治,出版了官方版的指导手册。许多国家也制定出一些相关的法规规定,来奖励公私协力的施行。有些国家的规定,试设定一定的标准,以及公平竞争的程序规定,来奖励公私性的契约;而大部分的国家,则是允许使用一些特殊的竞争程序。 \r\n \r\n 然而,如何能将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在政府采购的实务中实现,并又能符合法的确定性与公平性之要求,公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如何建立,则成为构建“公私协力”政府采购机制的关键所在。 \r\n \r\n 就上述问题,高雄大学政治法律系副教授廖义铭在前不久召开的“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指出,在公部门能够运用私部门的技术或资源,来提高其施政能力与质量,是将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在政府采购的实务中实现有效途径。 \r\n \r\n 此外,他还指出,构建“公私协力”政府采购机制,不能够仅仅依靠来自外在的法律规范或经济诱因来实现,它必须克服人与人之间因为语言互动的某些细微却影响重大的阻碍,运用人们所接受与喜好的礼俗与仪节,来促使或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互重与互爱。如此之治,才有可能处理破坏公、私部门诚信关系的日常、细琐之语言作用,才能够建立长久的诚信关系,“公私协力”政府采购机制才有构建的基石和发展的可能。(文/马昌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