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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行为最有效的监督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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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杨志坚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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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格力空调“废标案”以格力“无条件”已于5月20日撤诉正式收场。作为本案被告方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杨志坚女士,在参加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表示:尽管格力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是事实,但该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原因有两点:一是政府采购并不为社会各界所了解。二是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置与政府采购要求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有所背离,特别是行政处理部门缺乏公信力,决定了本案在所谓高价中标、低价失标的情况下,将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怀疑推向了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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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之间存在本质差别,因此针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虽然《政府采购法》设置了明确具体的救济制度,并且设立了从政府部门到社会各界的多方监督体系。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活动主要分为招标和履约两个阶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尽管没有明确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但却暗含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模式实质上是分阶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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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杨志坚女士认为:救济模式的选择与设计,除了与政府采购的阶段有关,还与《政府采购法》所对应保护的采购当事人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密切的关联。质疑和投诉不仅是供应商的救济方式,更应该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最有效的监督。(文/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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