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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尚存完善空间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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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财政部条法司顾天舒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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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不和谐现象屡屡曝光,彰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早日出台的必要性。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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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1月11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为围绕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等几个方面,至今已向社会征求意见近11个月。同时,年初财政部在其2010年工作要点中,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种种迹象都在表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要呼之欲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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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然而,财政部条法司顾天舒处长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指出,由于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较为繁多,争议较大,且还需与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等进行衔接,原计划今年出台的《条例》,年底出台的可能性几无,时间将会延至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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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条例》出台时间延后,与会的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教授、清华大学于安教授都表示,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法“打架”及权力配置及监管等问题的难于解决,是其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南开大学何红锋教授则指出,政府采购法存在先天缺陷,实施条例试图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甚至变更,已超出了其作为法律配套实施条例的权限范围,这种显而易见的尴尬也决定了《条例》的出台注定是一个不会太顺利的过程。(文/马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