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参加方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与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同一个市场,同一套规则”。
中国于2014年12月最近一次提交的第6份出价中提交《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中,首次列入国有企业。据了解,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是根据GPA规则做出的安排,各参加方也不同程度地将公益类国有企业列入清单。
欧盟对于“国有企业”有四个界定标准:一是政府持股超过50%,或者少数持股,但拥有控股权;二是政府任命董事会成员,比如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管理层或企业监事会;三是政府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包括涉及公司业务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及影响公司的商业决策及运营活动,比如设定企业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价格等;四是企业对政府有财政依赖或商业依赖,比如持续性的财政补贴,优先获取土地或原材料,依赖政府购买企业全部商品或服务等。根据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三大不同特征。一是发展目标有所不同,二是企业运行方式有所不同,三是二者在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就发展目标来看,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应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公益类国有企业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目前我国有企业对是否加入GPA持观望态度, 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不关注政府采购,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企业采购管理方式,与政府采购的特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忧,大部分参加方列入出价的主要是承担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并非“普通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与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情况不同,如果将普通国有企业纳入GPA出价,会对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第三是中国加入GPA,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意味着国外企业会“走进来”,中国企业有可能丧失部分原有的国内市场份额。 四是担心所有与的国有企业都会被列入出价,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虽然,中国目前没有加入GPA,但是在与GPA参加方打交道的过程中仍然具有投标资格的,条件是要满足本地化服务达到50%的要求,但是在中国企业参加方政府采购项目时,不受GPA规则的保护,如果发生纠纷则难以得到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保障。 实际上关于本国国有企业出价,实际谈判时参加方都会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能否列入出价,要看企业所在国家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二是看企业是不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三是对等开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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