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在本市开展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旧区改造中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该意见于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所谓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就是把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旧区改造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以保障旧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
此次纳入购买范围的服务事项,包括旧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但不包括旧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十三五”期间,上海规划要完成中心城区240万平方米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实施5000万平方米的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小区停车位、既有住房加装电梯、二次供水改造等,有望结合修缮改造一并实施。今年,上海要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55万平方米,完成郊区城镇旧区改造4万平方米,实施旧住房改造300万平方米。
与此同时,财政部核定上海2016年新增债务限额为500亿元,这部分新增债券额度全部转贷区县,主要用于支持旧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
《意见》称,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资金,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并由购买主体根据协议要求按照进度向提供旧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等,向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融资。
《意见》还要求,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及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规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意见》同时表示,国有企业要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活动,发挥在旧区改造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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