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管理部门将招标限额从80万元上调到200万元,但很多采购人购买几十万元的通用类货物(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还是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且坚持选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请问,采购人的要求是否违反法规规定?通用类货物是否都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一边抱怨采购时间长,一边又喜欢选用公开招标方式,作为集采机构,应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中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
答:首先,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这种做法从法律上来说是允许的。上海市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是200万元,但现在很多几十万元的服务项目我们也在用公开招标,大家都希望采用综合评分法。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毕竟仍较为模糊。不仅是社会代理机构,我们采购中心也是服务性机构,如果多数人尤其是我们的主要服务对象采购人都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那我们的工作再怎么说也是不成功的。所以对于采购人的需求,只要没有踩到法律红线,一般我们都会尊重并按需求采购。我们可能会多付出一些采购成本、延长一些采购周期、降低一些采购效率,但采购人对此都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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