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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能否转为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发布时间: 2016-12-05     

    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采机构采购。现在政府职能正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那么,集采机构能否转为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促进采购能力提高,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另一方面,原集采机构也可以更好地把精力放在服务上。
    答:法律是刚性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凡是列在集采目录内的集采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采机构进行采购,这是强制性的。而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也明确,集采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关于您讲的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我很赞同。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近年来不断调整,越来越多的大项目逐渐退出了集采目录。以前我们集采目录中有个兜底条款,凡是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是集中采购项目,但这个条款前些年就取消了。去年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退出了集采目录;今年200万元以下的非招标工程项目也退出了。近年来,目录范围越来越小。我们基本上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向进行调整,今后的集采目录主要就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我们采购中心希望集中精力把通用项目做精做好,把对采购人的服务做好。总之,我们是通过集采目录的调整,把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让给社会代理机构,而不是把集采项目直接转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