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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调整规范专家评审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16-12-09     
  本报讯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管理,调动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参照江苏省财政厅新近印发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近期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一是统一评审费支付基准。以3小时为基本单位,区分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内容,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费基准调整为300元/人,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评审费基准调整为200元/人;超过3小时的以1小时为单位加付100元/人。此外,对废标、终止、中止等特殊情况下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是增加每日最高限额规定。为督促专家及时履行评审职责,提高评审效率,加快采购工作进度,增加规定招标、谈判、询价项目评审每日最高800元/人(异地专家1200元/人),其余项目评审每日最高500元/人。

  三是规范评审费计算方法。评审费按小时计算支付。增加规定评审时间自评审实际开始到评审实际结束为止,中途若需用工作餐、休息等必要的时间予以扣除;专家迟到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扣除评审费;专家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评审费。

  四是细化异地专家评审费标准。对异地专家除支付正常评审费外,还应参照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标准,考虑增加异地专家合理的城市间交通费、在徐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并将徐州市有关差旅费标准附文件后,便于单位执行。

  五是明确评审费标准适用范围。本次调整规范后的评审费标准适用于市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市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执行,如需另行制定评审费标准的,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予公示。

  (胡明李震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