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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门开展环保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 2016-08-29     

  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等31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3大类25项。

  《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环境保护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备忘录》要求,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其中,在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方面,包括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

  《备忘录》强调,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