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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顺县“红黑名单”制助推诚信采购


 发布时间: 2016-07-28     

    近日,平顺县财政局出台《采购“红黑名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一是设定诚信标准。要求供应商积极履行诚信义务,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并将恪守诚信的供应商列入“红名单”。


  二是明确失信行为。明确界定了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十七种不诚信行为,并将失信违法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定期发布。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供应商, 5年内不得进行政府采购行为。对列入黑名单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供应商,在对其进行告诫后,可退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