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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简化了


 发布时间: 2015-01-08     


 

   本报北京1月7日电 国家发改委、中编办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通知》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的事项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原材料运输协议;燃料运输协议;供水协议;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通知》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