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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城市投资平台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6-03-02     

2014年,城市建设进入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时代。随着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4 76号、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 2014 2724号等系列文件的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PPP合作模式进入大规模、规范化实施阶段。城投公司作为面向市场的政府平台,在新的浪潮下如何选择自身的定位、扮演好新的角色至关重要。<?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城投公司定位为政府方代表,即PPP中的第一个P,关键在于其拥有市场化运作的经验,能够保障地方政府在合作中的利益。城投公司则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项目运作经验,能够更好地代表政府开展合作,从而实现政府合作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在现有的城投公司中,以城市公共资源运作为主的综合性城投公司更适合扮演政府代表的角色。从当前情况看,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各领域专家乃至专业化的咨询公司,对于城投公司在PPP中的定位都有着各自的理解,有的认为其应该作为政府的代表,即第一个P,也有的认为可以作为第二个P(社会独立资本),但必须在外地。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吴亚平认为,在实践中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的类PPP模式值得推广,并在操作程序上给予了建议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特许经营或政府购买协议,成为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主体;地方人大出具决议,将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平台公司以政府出资的应收账款或收益权为质押,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项目收益债等方式融资。

 中央财经大学中财教授温来成也认为,投融资平台PPP项目坚持以存量项目为主兼顾新建项目的原则。鉴于2008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数量、债务增加较快,还本付息压力较大的实际状况,在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PPP业务的过程中,坚持以存量项目为主兼顾新建项目的原则,通过出售产权、租赁等方式,推动投融资平台已建成,或者在建项目与社会资本投资者开展合作,交由项目公司建设和经营,投融资平台收回投资后优先还本付息,有剩余资金再进行新项目建设,从而有效降低投融资平台债务负担,减少违约风险。在存量项目选择中,也需要考虑项目对社会资本投资者的吸引力,要能使其得到合理回报。否则,推行PPP模式也可能只是一厢情愿,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投融资平台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PPP业务,实现转型发展。对开展PPP建设运营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公司体制机制的彻底改革,以实现转型和跨越发展,为地方企业和居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