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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制定出台《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01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不收、少收、提前退付履约保证金等乱象问题,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审计局经大量的前期调研后,于日前联合制定出台了《东台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程履约保证金实施了专项监管。

   一是落实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主体。该市明确,凡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一律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人负责管理。履约保证金缴存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是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政府工程项目的中标人,必须要按中标合同及招标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其标准为: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中标价的10%;中标价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中标价的8%;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中标价的5%。

   三是严格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主体,对中标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必须要适时进行跟踪监管,并及时记录在案。中标人需要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必须要持工程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经监理等相关方面予以确认,由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及流程,按原缴款人、原账户退回。如发生违约事项的,则要按规定扣除违约金,如有剩余的,再按规定的渠道退还。

   四是落实履约保证金的监管责任。该市《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还同时规定,该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负责对履约保证金收缴、退付等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监督。如发现违规情况,要按相应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崔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