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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的送达有讲究 这个你一定要看


 发布时间: 2016-10-09     

    送达是投诉人依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投诉书及其证明资料送交行政监督部门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告知行为,错误的送达,将导致所递交投诉书的无效。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财库(2007)1号文的规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
    那么,怎样的送达方式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呢?
    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三种形式。其中,直接送达是指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将投诉书当面提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人与行政监督部门距离不远或者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时间和精力亲自送交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接送达。

    而对于投诉人与行政监督部门距离较远,或者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精力有限,无暇顾及具体投诉事宜或者不能亲自送达投诉书的情况下,投诉人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

    所谓的邮寄送达是指将投诉书及其相关的证明资料交给邮政部门,通过邮政部门寄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虽然邮寄送达时以寄出的邮戳时间来计算受理时间,比较便捷,但是,邮寄送达需要经历邮政部门收邮、转运、递交和收件人签收(行政监督部门大多由专人代收后再转交本人或者具体部门)等多个环节,对于投诉书这一法律文件而言,送达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较差,而且,一旦投诉书因内容或者形式不合格,在送达后需要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改时,投诉人则不能及时解决,反而延误了送达时间,因此,投诉人还可以考虑委托送达。
    所谓的委托送达是指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表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将投诉书及其相关证明资料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人委托专业律师参与投诉的情况下,投诉人除委托律师搜集证据、调查案情、编制投诉书之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代为送达投诉书。

    除上述三种合格的送达方式外,投诉人以口头、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起的投诉均应该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通过这些形式递交的投诉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因投诉书送达不当而认定投诉无效或者不予受理投诉时,该种认定本身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投诉人有权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