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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错误 重新采购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 2016-10-26     

    招标采购中,时有因专家评标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现象发生,有些错误影响较大,只能以“废标,重新采购”的方式处理,那么是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今天为您列举一下因错重新采购的法条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尽管有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依据。但作出重新采购的决定还是应当慎重,仅因评审委员会的错误而株连惩罚无辜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合理。
    评审委员会的错误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错误情况,由原评审委员会或者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通过重新评审来解决而不应重新采购。
    如果评审委员会的错误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而不必一律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