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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GPA研讨会直面“国有企业出价”难题


 发布时间: 2016-10-28     

    自中国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出价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10月25日,由中国财政部和欧盟共同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国有企业出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王绍双,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致开幕辞。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二处处长包振斌主持研讨会。20余个中央部委、部分省市财政厅(局)的政府采购负责人,以及30多家国有企业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会议。
    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季晓刚和欧方代表——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分别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进展--前景和落实》和《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报告。
  “各参加方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是根据GPA规则做出的安排,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消除他国政府采购贸易壁垒,扩大国际贸易。各参加方也不同程度地将国有企业列入清单。”王绍双在致辞中表示,举办此次研讨会旨在让中方代表了解国有企业出价在加入GPA中的地位,以及中国加入GPA将对国内企业发展带来哪些机遇,从而推动中国加入GPA谈判进程。
  2014年12月,我国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GPA第6份出价,这份出价首次列入国有企业。
  王绍双认为,中国加入GPA是为国有企业“走出去”铺平道路,可以解决企业在参加方投标的“身份”和资格问题,减少企业在主要贸易国家政府采购市场上遭遇的“不公平”。他表示,中国加入GPA是中国扩大开放政府采购领域的重大举措,尽快加入GPA也是中国的目标。
  季晓刚在报告中表示,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出发,提出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类别划分,明确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于这部分企业,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季晓刚分别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方式、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国企改革的难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欧方代表让-伊夫·穆勒在题为《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报告中,向与会人员重点介绍了欧盟政府采购经验、中国加入GPA的好处与机遇两部分内容。
  
欧盟是GPA最大的市场,中国加入GPA,能够确保中国进入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为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机会,节省投标成本,并在法律、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得到保障。
  他认为,中国加入GPA能实现共赢。GPA将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率,赢得更加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简化政府采购监管框架,减少行政负担,构建创新、高效、经济、环保的政府采购机制。
  研讨会还设置了问答环节。中方代表和欧方代表发言后,与会人员就中欧国有企业界定标准、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所占市场份额,以及中国国有企业加入GPA遇到的问题进行提问,会场气氛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