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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研仪器设备不再集采


 发布时间: 2016-11-08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明确了落实新目录的相关要求,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社会代理机构和招投标采购场所选择,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政府采购效率和预算执行效率提升。

  针对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通知提出,为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调出《集中采购目录》,允许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具体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资金性质及用途自主认定。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所用耗材一并实行自行采购。

  在社会代理机构和招投标采购场所选择方面,通知明确,对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除适用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外的品目,允许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对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民生项目或国家、省重点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其他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可调整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一般应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也可自行选择具有完备电子监控设施的场所组织。

  山东省财政厅还规定,该省将实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进口产品的,且编制预算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需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或预算编制时未选择《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进口产品的,应在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需要附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目录》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通知,山东省明年集中采购和分散限额标准为:对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的集中采购品目,货物、服务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此外,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实行批量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