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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进一步规范往来结算票据


 发布时间: 2016-11-10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山西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和规定。

  一是明确了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等属于代收暂收性质的资金,亦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是划定了结算票据的禁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是强化对结算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