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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采购退税机制 鼓励创新 支持国产


 发布时间: 2016-11-24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引导科研企业优先采购国产设备,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针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通知》明确了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范围,主要是通过各相关部委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院校及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通知》针对适用本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即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文件就投资总额、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人员组成及数量、购置设备累计价值等做出了详尽的解释说明。
    《通知》规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废止。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就具体的退税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