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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操指南(一)


 发布时间: 2016-11-29     

    竞争性谈判也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一种常用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要经过“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谈判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五步程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选择、报批以及操作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尽管《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原则性规定,74号令对这一采购方式也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并且因这种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高度相似,实践中容易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采购操作和行为。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将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工作流程梳理归纳为六阶段30个步骤,希望对实践中集采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以参考和借鉴。
 
  第一阶段:项目准备
 
  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和采购方案制定完成后,确定采购方式,并按规定申报和审批。
 
  1.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四种适用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包括竞争性谈判在内的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74号令中规定的这些非招标方式适用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同时,74号令还进一步明确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一是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74号令还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集采机构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2.报批采购方式
 
  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74号令还对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即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方式。
 
  另外,74号令对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只有两家投标并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明确:一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是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采购人提交项目资料
 
  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在取得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后,向集采机构提交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实施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