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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采购时经常碰到的3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16-12-01     

    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现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保障。

 
  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保护和保障本国企业和产品提高竞争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首先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专家论证方可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才能实施采购。这些措施,在实行过程中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笔者就谈谈进口产品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存在问题
 
  专家组随意混搭
 
  目前,无论是在高校,还是在科研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的,都必须先走专家论证的程序,只有通过了论证,才能逐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目前业内的通用做法是,由采购人单位自行邀请熟悉的专家前来论证,律师一般是由该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者自行聘请而来的律师。由于被请来参与论证的专家工作性质不同、专业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故对所论证的进口产品不甚了解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专家论证过程往往流于形式,随意性很大。
 
  专家意见如出一辙
 
  由于是采购单位自行委托、自行邀请、自行出专家费而主导的专家论证,论证结果基本都是跟着委托单位的“要求”走,因此专家组出具的论证意见一般都是“同意”,很少见到出具不同意意见的专家论证。这些专家认为,既然委托单位已经决定要采购进口产品,专家就没有必要发出不同的声音。
 
  国产产品遭遇冷落
 
  目前普遍认为,科研仪器设备方面,进口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多数情况下是占优势的。
 
  但事实上,我国在高端装备、电子产品等方面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国内一些厂家生产的中小型科研仪器,也已经达到国际水平,但在一些高校、科研单位,把国产设备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仍很少。
 
  虽然财政部门一再明确鼓励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不得拒绝国内产品参与政府采购,但经审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后,一般很少会有采购单位最终选择采购国产产品。
 
  这种现象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也挫伤了国内科研设备研发制造公司的积极性。
 
  解决建议
 
  委托第三方开展论证
 
  由于自行委托论证的方式存在走过场走形式、被采购单位主导等很多弊端,如果改由采购单位的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聘请专业对口、业务熟练的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可避免采购单位或者进口产品供应商的干扰和主导,这样做相对而言更加公平、科学,同时也便于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方论证专家应为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专业人员,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同等条件不排斥国货
 
  尽管采购单位申报的是进口产品的需求,但不代表国产产品都不如进口产品。在论证准备阶段,采购单位应主动提供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详细理由以及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差异、性能差异、优劣对比等数据,不得在专家论证材料中对国内产品实行歧视性描述。在政府采购实施阶段,为推动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不得拒绝国内产品参与采购。
 
  制定进口产品采购清单
 
  由于目前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财政部门审核过程存在走形式的问题,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一些制度方面的创新和改进,比如尝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由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各自领域内国内产品无法替代、必须采购进口产品的清单,一旦确定,一定期限内有效。凡是清单内产品,不需要再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如此,既简化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又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提升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