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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西冷却塔事件评各方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16-12-14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三期在建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74人遇难,2人受伤,直接构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正在国外访问的习近平总书记立即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对事故救援救治、调查处理以及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隐患排查等提出明确要求。两日之内,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成立。
    本次事故坍塌的设施为用于冷却塔施工的平台,面积5000平方米。这是近十几年来电力行业伤亡最为严重,今年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
    冷却塔施工平台工程造价76亿,是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总承包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施工单位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据相关部门初步分析,坍塌事故的发生可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等原因有关。
    截止目前,已经有9人被刑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嫌疑犯罪,但代价还在继续,已故工人的家属安抚,事故赔偿,子女抚养等等社会问题也引发各界关注。尽管已故工人家属子女及时得到赔偿和妥善安排,可是生命无价啊。
    一、相关刑事责任分析
    据现有网络新闻资料,事故原因可能是为了“赶工期”,施工方依经验觉得混凝土已经干了,开始拆除冷却塔外围的木质脚手架,但是由于天气原因,混凝土并没有像所想的那样干透,最后坍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尚未有结论公布,该猜测来源为新闻采访资料)。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领导或现场负责人依法刑事拘留。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该罪“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尽管施工单位责任重大,但作为对工程质量负有重要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理单位,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江西冷却塔事件中的总监和有关监理工程师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建议】
    (1)合理计划工期。所谓百日竞赛的做法,一旦脱离合理工期,就是违反科学的,难免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纰漏,轻则事故,重则危及生命。尊重工程安全操作客观规律,不仅是对工程质量负责,而且是对社会公众负责。
    (2)材料设备采购严把质量关,避免因低价采购一些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而造成工程安全隐患,这可能因小失大,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
    (3)工程行业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与工程有关的从业人员更应该有强烈的安全风险意识,做好安全策划与安全交底。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之前都有一定的隐患存在,应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患于未然。
    二、各方主体法律责任分析
    1.施工单位与遇难者之间安全赔偿法律责任
    据新闻报道,施工企业对每位遇难者家属赔偿120万元,并承担家属在殡仪馆支出的费用。目前,所有事故遇难者家属已全部签署赔偿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伤亡事件,首先要看用工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施工方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如果是劳动关系,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如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用工人等多层级关系时,被聘用的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上述规定是对建筑施工企业拟制的法律责任,是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传统理论的突破,不能依据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来反向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责任的两分法更为妥当。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受伤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由该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施工企业为工伤承担人。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分析首问建设单位,即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推进和合法性上需要承担首问责任。施工单位则需要从照图施工和遵循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上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建设单位对于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则相应可减免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现有网络信息,该事件建设单位尚未涉嫌刑事责任。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建设单位是否有过错还有待调查、核实。建设单位在事故发生前71天提出“抢抓晴好天,加快施工进度”,当时召开了“大干100天”动员大会,反复催促施工方抢工期,该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且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核实。
    3.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该事件中表现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其合同关系和实际履行行为的特点,之间系属分包合同关系的可能性较大。
    所谓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即,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中,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完成工作内容发生的违约责任、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总承包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应依双方之间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确定责任,通常以分包单位承担主要施工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情形居多。
    当然,根据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总包施工单位则应当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义务,如安全交底、安全检查、通知整改以及费用及时支付等。
     【建议】
    (1)树立正确的项目管理价值观,将质量和安全作为项目的生命线看待,勿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2)科学组织工期,施工措施和安全保障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生产的组织活动,同时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和工伤保险,合理规避事故风险带来的损失。施工企业应加大购买工程保险的投入,购买相应的工程事故保险以及施工队伍的工伤、人身等保险,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4.监理单位的安全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通常存在未严格履行监理义务的情形,如未严格履行旁站式监督和平行检验等义务,故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监理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
    (1)加强过程监督管理,合理管控进度和质量,并及时行使施工过程中否决权,加强过程检验等方面监督管理活动。应牢记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信条,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问题。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影响到安全和质量的施工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改正。
    5.勘察设计单位安全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在其勘察设计过程中,首先应当依法勘察设计,然后方为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开展合同活动,一旦发现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不一致,应当毫不犹豫的拒绝违法要求,其原因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承载了诸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以复加的重视,毫不为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因勘察工作失误或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相关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行政主管部门与五方主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可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启动对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的调查与追究,其中即涉及单位,也涉及个人,本次江西事件涉案公司及相关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的最终责任,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调查报告的结论处理。
    【建议】
    (1)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既要深入调查事实,依法进行处理,又要严格适用法定程序,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安全事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受伤者的直接权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逐级报告,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损害和损失,并保留必要的证据以有利于查明事实。
    (2)行政相对人如果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