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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是否应当拒绝涉密项目委托


 发布时间: 2016-12-15     

    笔者近日看到这样一个项目:某单位采购一批设备,按照常规的政府采购流程,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将该项目委托给了当地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受到委托后,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采购相关事宜。按照批示该项目为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人员按照常规工作流程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而公示期间,政府采购中心却收到了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质疑此项目为涉密项目,不应按照公开招标进行采购,且招标文件的编制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笔者不禁与同僚开始探讨:做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不应当接受本次涉密项目的委托?探讨过后,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涉密项目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应特质,如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但是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并不为过。同时,《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这样来说,就是赋予了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权利,而并未赋予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代理采购的权利。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不应拒绝采购人的委托。同时,采购单位做为国家机关,承担着巨大的廉政风险。而对于采购单位的采购专员来说,更是如此,在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情况下,让个人去独自承担涉密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第二种观点。如果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就应当“从一而终”,在采购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此项目设计的采购过程,很多环节是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相违背的。如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未列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是分离的,技术部分是由供应商从采购人处领取);商务标与技术标相剥离,由评委会负责商务标的评审,由采购人独立完成技术标的评审,这就容易造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财政部18号令相违背,抑或是剥夺了评审委员会的独立评审权;结果公示不能公布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如此说来,采购人行的是名义上的“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而实质上是披着政府采购的外衣,干着与政府采购不相干的活儿。而做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努力向“业务更专精,程序更严谨”的方向去发展,如此明显违背政府采购常规程序的项目就应当拒绝。
 
  随后,经笔者研究发现,除广东、安徽等省出台了涉密采购相关的管理办法或暂行办法外,大多数的省市对于涉密采购的管理制度是空白的,这就容易造成笔者所述的情形一再出现。
 
  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依据的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拒绝以“涉密”为托词却不按政府采购程序操作的采购项目的委托,以维护政府采购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同时,笔者呼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涉密采购相关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