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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审”如何解?


 发布时间: 2016-12-06     

     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评审,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第二,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这一特定身份(即凭本单位授权函代表本单位参加评审),而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即使采购人委派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恰巧也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的评审专家;第三,如果采购人的工作人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即使他被抽中,他也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也就是说,他不能计算在那“三分之二”之内。比如公安局交警总队有个项目,交警总队有一个工作人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的专家,如果这个人来参加交警项目的评审,那么他只能算是采购人代表,而不能算是评审专家。修订中的18号令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就让人更容易理解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