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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评审专家:35个要点应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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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2-09 |
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门2003年11月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10多年来,财库119号文在规范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活动方面效果良好,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财政部组织力量进行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那么《办法》出台后,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思路和方式将发生哪些变化?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应掌握哪些要点? 1.何为“评审专家” 《办法》第二条明确,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办法》。 2.评审专家管理“三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3.财政部建设管理国家专家库 《办法》第四条明确,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负责建设管理国家专家库。 4.评审专家三种产生方式 《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5.评审专家年龄原则不超70 《办法》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具备6个条件:一是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是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是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五是应不满70周岁;六是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项被认为是一大亮点,明确了评审专家的年龄要求。 6.评审专家五项申请材料 包括: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本人认为需申请回避的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7.评审专家解聘四种情形 一是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二是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三是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记录;四是受到刑事处罚。 8.专家审核入库方可使用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数量不足的,可进行推荐,但须经审核入库后方可使用。 9.自选专家优选本单位以外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0.专家抽取不早于两工作日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11.评审前宣布纪律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2.三种利害关系专家应回避 一是,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是,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是,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关系。 13.禁以专家身份评本单位项目 《办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14.监管人员不得作评审专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15.专家数量不足三项应对措施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6.采购文件缺陷停止评审 《办法》十八条明确,专家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时,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 17.专家配合答复质疑投诉 《办法》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8.评审过程受干预可举报 《办法》十八条明确,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9.有异议签署意见并说明 《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0.名单公告标注自选专家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21.建立评审活动互评机制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22.设置专家阶梯抽取概率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何谓“阶梯抽取概率”?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有好有坏,信用评价有高有低,“阶梯抽取”即通过某种管理机制,实现履职情况好的评审专家被抽中的概率比履职情况差的评审专家高。 23.明确专家劳务支付方 《办法》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4.中央单位支付标准参照地方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5.异地评审按相应标准报销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26.违法违规评审无劳务报酬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27.专家以外人员无评审费 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等能否获取“专家评审费”?《办法》明确,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28.违规评审最高罚款5万 《办法》二十七条明确,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2万元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5万元罚款。 29.未按规回避罚款2万-5万 《办法》二十七条规定,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以2万-5万元的罚款。 30.收受贿赂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专家违法所得均没收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专家有违法行为的,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32.七种情形列入不良记录 一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二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三是,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回避;四是,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五是,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六是,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七是,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33.追责专家违规抽取和使用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4.追责财政人员玩忽职守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5.省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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