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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13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推行和规范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按照该办法,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实施购买服务。省级事业单位通过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参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其中支付给本单位项目成员的智力劳务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支撑,是提升河北软实力的内在要求,是打造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智力保障。研究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省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办法规定,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遵循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决策咨询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政府提供的部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预警预测等技术性公共服务事项;省级政府履职所需的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监督检查、政策评估、项目评审、平台认定与评价等辅助性事项等。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实施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购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购买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事业单位通过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参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其中支付给本单位项目成员的智力劳务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政〔2015〕20号)有关规定分配管理。

  省财政厅应将购买决策咨询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方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