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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发布通知 明确电子卖场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 2017-01-12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进一步做好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明晰采购规则,加强履约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发布《关于电子卖场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集采金额、电子卖场优惠率、票据送达时间及付款事宜四方面内容做出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依据最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电视机、传真机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多功能一体机和投影仪不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采购单位采购上述产品时可自行选择是否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加强对自身的履约检查,确保政府采购优惠率。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对自有销售平台和商品厂商官网(包括官网商城)进行实时对比,并为采购中心提供比价页面,页面应显示所销售产品在原厂商官网品牌、型号、详细配置、价格(含历史记录)、与自有销售平台和厂商官网对比的优惠率等内容。如自有销售平台的商品价格高于厂商官网价格(含指导价、优惠价、促销价等),应自动下架或调降价格;无法满足中标优惠率的商品应自动下架或调降价格。

    三、电子卖场供应商应保证投标产品稳定、长期供货。为不影响采购人办理支付、报销等手续,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将验收单和发票在送货完成一周内送到。

    四、电子卖场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和延期付款,电子卖场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采购人提前付款,采购人应依据合同和账期规定及时支付货款。